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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711 條
被指示人向領取人承擔所指示之給付者,有依證券內容而為給付之義務。
前項情形,被指示人僅得以本於指示證券之內容,或其與領取人間之法律
關係所得對抗領取人之事由,對抗領取人。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711 條
被指示人向人領取人承擔所指示之給付者,有依證券內容而為給付之義務
。
前項情形,被指示人僅得以本於指示證券之內容,或其與領取人間之法律
關係所得對抗領取人之事由,對抗領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