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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709-4 條
標會由會首主持,依約定之期日及方法為之。其場所由會首決定並應先期
通知會員。
會首因故不能主持標會時,由會首指定或到場會員推選之會員主持之。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709- 4 條
標會由會首主持,依約定之期日及方法為之。其場所由會首決定並應先期
通知會員。
會首因故不能主持標會時,由會首指定或到場會員推選之會員主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