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7 條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
第 7 條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