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3 17:3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7 條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
第 7 條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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