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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53 條
運送物由數運送人相繼運送者,其最後之運送人,就運送人全體應得之運 費及其他費用,得行使第六百四十七條、第六百五十條及第六百五十二條 所定之權利。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653 條
運送物由數運送人相繼運送者,其最後之運送人,就運送人全體應得之運 費及其他費用,得行使第六百四十七條、第六百五十條及第六百五十二條 所定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