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20 10:4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653 條
運送物由數運送人相繼運送者,其最後之運送人,就運送人全體應得之運
費及其他費用,得行使第六百四十七條、第六百五十條及第六百五十二條
所定之權利。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653 條
運送物由數運送人相繼運送者,其最後之運送人,就運送人全體應得之運
費及其他費用,得行使第六百四十七條、第六百五十條及第六百五十二條
所定之權利。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