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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632 條
託運物品應於約定期間內運送之。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
,應於相當期間內運送之。
前項所稱相當期間之決定,應顧及各該運送之特殊情形。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632 條
託運物品,應於約定期間內運送之;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
者,應於相當期間內運送之。
前項所稱相當期間之決定,應顧及各該運送之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