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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601-2 條
關於寄託契約之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寄託
關係終止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601- 2 條
關於寄託契約之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寄託
關係終止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605 條
關於寄託契約之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寄託
關係終止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