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9:3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601-2 條
關於寄託契約之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寄託
關係終止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601- 2 條
關於寄託契約之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寄託
關係終止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605 條
關於寄託契約之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寄託
關係終止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