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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14-12 條
本節規定之增加、減少或退還費用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墊付費用償 還請求權,均自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514-12 條
本節規定之增加、減少或退還費用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墊付費用償 還請求權,均自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