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20:3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514-12 條
本節規定之增加、減少或退還費用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墊付費用償
還請求權,均自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514-12 條
本節規定之增加、減少或退還費用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墊付費用償
還請求權,均自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