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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426 條
出租人就租賃物設定物權,致妨礙承租人之使用收益者,準用第四百二十
五條之規定。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426 條
出租人就租賃物設定物權,致妨礙承租人之使用收益者,準用第四百二十
五條之規定。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426 條
出租人就租賃物設定物權,致妨礙承租人之使用、收益者,準用前條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