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出租人就租賃物設定物權,致妨礙承租人之使用收益者,準用第四百二十 五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