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370 條
標的物交付定有期限者,其期限,推定其為價金交付之期限。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370 條
標的物交付定有期限者,其期限,推定其為價金交付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