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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370 條
標的物交付定有期限者,其期限,推定其為價金交付之期限。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370 條
標的物交付定有期限者,其期限,推定其為價金交付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