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7:0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370 條
標的物交付定有期限者,其期限,推定其為價金交付之期限。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370 條
標的物交付定有期限者,其期限,推定其為價金交付之期限。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