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與他營業合併,而互相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與前條之概括承受同, 其合併之新營業,對於各營業之債務,負其責任。
營業與他營業合併,而互相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與前條之概括承受同。 其合併之新營業,對於各營業之債務,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