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7 06:2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306 條
營業與他營業合併,而互相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與前條之概括承受同,
其合併之新營業,對於各營業之債務,負其責任。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306 條
營業與他營業合併,而互相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與前條之概括承受同。
其合併之新營業,對於各營業之債務,負其責任。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