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83 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
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183 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
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