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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203 條
遺囑人因遺贈物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物之占有,而對於他人取得權
利時,推定以其權利為遺贈;因遺贈物與他物附合或混合而對於所附合或
混合之物取得權利時亦同。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1203 條
遺囑人因遺贈物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物之占有,而對於他人取得權利
時,推定以其權利為遺贈;因遺贈物與他物附合或混合而對於所附合或混
合之物取得權利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