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遺囑人因遺贈物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物之占有,而對於他人取得權 利時,推定以其權利為遺贈;因遺贈物與他物附合或混合而對於所附合或 混合之物取得權利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