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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162 條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
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1162 條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
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