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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113-8 條
前後意定監護契約有相牴觸者,視為本人撤回前意定監護契約。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第 1113- 8 條
前後意定監護契約有相牴觸者,視為本人撤回前意定監護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