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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076 條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
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修正
第 1076 條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
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1076 條
有配偶者被收養時,應得其配偶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