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20 15:4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076 條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
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修正
第 1076 條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
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1076 條
有配偶者被收養時,應得其配偶之同意。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