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保護書,由檢察官或法院自行或發交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執行保護機 關執行之。 前項執行機關,得依證人保護書之意旨,命受保護人遵守一定之事項,並 得於管轄區域外,執行其職務。 所有參與核發及執行第一項保護措施之人,對保護相關事項,均負保密義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