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或法院核發證人保護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及受保護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身分證統一編 號或護照號碼。 二、作證之案件。 三、保護之事由。 四、有保護必要之理由。 五、保護之措施。 六、保護之期間。 七、執行保護之機關。 前項第五款之保護措施,應就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所列方式酌定之。
檢察官或法院核發證人保護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聲請人及受保護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身分證統一編 號或護照號碼。 二 作證之案件。 三 保護之事由。 四 有保護必要之理由。 五 保護之措施。 六 保護之期間。 七 執行保護之機關。 前項第五款之保護措施,應就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所列方式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