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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證人保護法 第 5 條
聲請核發證人保護書時,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及受保護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身分證統一編
    號或護照號碼。
二、作證之案件。
三、作證事項。
四、請求保護之事由。
五、有保護必要之理由。
六、請求保護之方式。
民國 89 年 02 月 09 日訂定
第 5 條
聲請核發證人保護書時,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  聲請人及受保護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身分證統一編
    號或護照號碼。
二  作證之案件。
三  作證事項。
四  請求保護之事由。
五  有保護必要之理由。
六  請求保護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