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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證人保護法 第 23 條
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
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及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由行政院定
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民國 105 年 04 月 13 日修正
第 23 條
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
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及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由行政院定
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修正
第 23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民國 89 年 02 月 09 日訂定
第 23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