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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證人保護法 第 21 條
本法之規定,於軍事法院及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理之案件,準用之。
民國 89 年 02 月 09 日訂定
第 21 條
本法之規定,於軍事法院及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理之案件,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