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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證人保護法 第 20 條
訴訟之辯論,有危害證人生命、身體或自由之虞者,法院得決定不公開。
民國 89 年 02 月 09 日訂定
第 20 條
訴訟之辯論,有危害證人生命、身體或自由之虞者,法院得決定不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