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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證人保護法 第 19 條
依本法保護之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向該管公務員為虛偽陳述
者,以偽證論,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89 年 02 月 09 日訂定
第 19 條
依本法保護之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向該管公務員為虛偽陳述
者,以偽證論,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