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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證人保護法 第 18 條
意圖妨害或報復依本法保護之證人到場作證,而對受保護人實施犯罪行為
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民國 89 年 02 月 09 日訂定
第 18 條
意圖妨害或報復依本法保護之證人到場作證,而對受保護人實施犯罪行為
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