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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保護法 第 17 條
受禁止或限制之人故意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經執行機關制止不聽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89 年 02 月 09 日訂定
第 17 條
受禁止或限制之人故意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經執行機關制止不聽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