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第 7 條
行政機關應就主動公開之行政資訊製作目錄,記載資訊之種類、內容要旨
、作成或取得時間及保管期間、場所。
前項行政資訊,行政機關應於作成或取得之日起三個月內,製作目錄,並
將目錄刊載於政府公報、其他出版品或公開於電腦網站。
民國 90 年 02 月 21 日訂定
第 7 條
行政機關應就主動公開之行政資訊製作目錄,記載資訊之種類、內容要旨
、作成或取得時間及保管期間、場所。
前項行政資訊,行政機關應於作成或取得之日起三個月內,製作目錄,並
將目錄刊載於政府公報、其他出版品或公開於電腦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