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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03 月 20 日
第 7 條
行政機關應就主動公開之行政資訊製作目錄,記載資訊之種類、內容要旨
、作成或取得時間及保管期間、場所。
前項行政資訊,行政機關應於作成或取得之日起三個月內,製作目錄,並
將目錄刊載於政府公報、其他出版品或公開於電腦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