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行政執行應作成執行筆錄。但直接強制或即時強制,因情況急迫或其他原
因,不能作成執行筆錄者,得以報告書代之。
民國 89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第 9 條
行政執行應作成執行筆錄。但直接強制或即時強制,因情況急迫或其他原
因,不能作成執行筆錄者,得以報告書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