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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85 條
不能為送達者,送達人應製作記載該事由之報告書,提出於行政機關附卷
,並繳回應送達之文書。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85 條
  不能為送達者,送達人應製作記載該事由之報告書,提出於行政機關附卷,並繳回
  應送達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