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第 85 條
不能為送達者,送達人應製作記載該事由之報告書,提出於行政機關附卷
,並繳回應送達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