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60 條
聽證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
聽證開始時,由主持人或其指定之人說明事件之內容要旨。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60 條
  聽證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
  聽證開始時,由主持人或其指定之人說明事件之內容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