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6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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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60 條
聽證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 聽證開始時,由主持人或其指定之人說明事件之內容要旨。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60 條
聽證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 聽證開始時,由主持人或其指定之人說明事件之內容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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