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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57 條
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必要時得由律師、相關專
業人員或其他熟諳法令之人員在場協助之。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57 條
  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必要時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
  其他熟諳法令之人員在場協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