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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第 57 條
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必要時得由律師、相關專
業人員或其他熟諳法令之人員在場協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