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138 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
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
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138 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
  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
  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