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4:1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138 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
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
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138 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
  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
  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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