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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6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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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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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第 23 條
申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會應為不受理之決議: 一、申請人檢具文件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補正不完 全或不能補正。 二、對已駁回確定之案件重行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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