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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23 條
申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會應為不受理之決議:
一、申請人檢具文件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補正不完
    全或不能補正。
二、對已駁回確定之案件重行提出申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