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2.12.07 08:22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3.01.01

一百十二年八月九日修正之第 6、8~10、15 條,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
施行。
第 4 條
矯正學校設下列處、隊、室:
一、教務處,分教學、註冊及設備三組辦事。
二、學生事務處,分訓育、生活輔導及行政三組辦事。
三、輔導處,設輔導組辦事。
四、總務處,分庶務及出納二組辦事。
五、警衛隊。
六、醫護室。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
矯正學校得設分校。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