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4 12:00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補助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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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程序:由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檢具第二款文件,於會計年
      度開始六個月前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
(二)應備文件:
      1.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2.計畫書及申請單位相關證明:內容包含計畫目的、主(協)辦單
        位、時間(或期程)、地點、參加對象、內容、預期效益、經費
        概算表、經費來源及收費基準、合法成立之公益團體證明及統一
        編號、現任董監事或理監事名單、成立宗旨、工作項目及運作績
        效等項(格式如附件二)。
      3.前目之經費概算表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
        、自籌款及申請補助金額等項(格式如附件三);申請計畫自籌
        款包括申請單位編列預算、民間捐款及其他機關補助等項。
      4.最近二年服務內容及績效書面報告、向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申
        請經費補助情形、最近二年經費預算、決算書及年度預算經費概
        況。但成立未滿二年者,自成立之日起之服務內容及績效書面報
        告。
      5.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含申請本補助款、自籌款與向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申請補助
        項目、金額及其分別所占比例)。
(三)申請補助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除下列情形者外,其申請計畫
      之自籌款不得低於申請計畫總款項之百分之二十:
      1.法務部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2.由法務部指揮監督之更生保護會。
(四)申請計畫內容或檢附文件不完整時,申請單位應於各檢察機關指定
      之期間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檢察機關得決定不予補助。
(五)申請計畫內容或檢附文件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檢察機關得經
      檢察機關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
      會)決議後,撤銷補助並追繳其金額;經撤銷補助之公益團體或地
      方自治團體,檢察機關得自撤銷日起三年內拒絕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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