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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附設臺中少年觀護所女子分所收容少年在所成績考核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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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容少年在所成績考核應包含下列項目,每月月終考核一次,並將習
    藝成績考核、操性成績考核、學業成績考核分數登記於「在所成績紀
    錄表」內,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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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佔總│考核內容    │考核│初核│覆核│備註            │
│    │成績│            │登記│    │    │                │
│    │比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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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藝│百分│課程、勤惰、│場舍│教誨│教化│成績在十五分以下│
│成績│之三│學習、品質、│主管│師  │科長│二十六分以上,需│
│考核│十  │績效        │    │    │    │於備註欄註記原因│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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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性│百分│思想、言語、│場舍│教區│戒護│成績在二十分以下│
│成績│之四│性情、態度、│主管│科員│科長│三十六分以上,需│
│考核│十  │獎懲        │    │    │    │於備註欄註記原因│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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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業│百分│課程、學習、│場舍│教誨│教化│成績在十五分以下│
│成績│之三│功課、勤惰、│主管│師  │科長│二十六分以上,需│
│考核│十  │秩序        │    │    │    │於備註欄註記原因│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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