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7 01:0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無給職顧問遴聘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2 年 08 月 29 日
4
四、本部無給職顧問聘期二年,期滿應依業務需要檢討,仍有借重長才之
    必要者,得予續聘。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